综合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营事务管理,明确经营管理职责,使各项经营事务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经营事务包括营业执照管理和经营管理等。

 

第二章 营业执照管理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公司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事项。

二、负责保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负责申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执行《公司登记条例》。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由股东会确定。

第五条 营业执照保管部门负责向原发证机关申办执照的年检手续,年检所需填报的各种材料按规定的要求准备,并送达原登记机关。年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营业执照的使用

一、营业执照保管部门应妥善保存执照,发生遗失或损坏时,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补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执照规定外的营业活动,如有违反,后果由决定者负责。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营业执照或复印营业执照时,应经执照保管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工作。如公司向有关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由综合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公司形象及产品宣传的管理部门是综合部及市场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产品宣传、产品手册的制作和发布。

第八条 产品宣传或涉及公司经营项目的宣传所载内容应当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宣传所载产品性能、功能、技术规格应与产品说明书相一致。

第九条 宣传所署的名称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法定名称,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有关企业整体形象的内容,是指涉及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主要产品系列、注册商标、公司名称、企业环境介绍、通讯地址等的有关文字数据、照片。不论何种宣传,凡涉及上述内容的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编写和制作。

第十一条 产品手册策划与发布,按不同的宣传目的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

一、以树立和改善公司形象为主的宣传,由综合部组织策划设计,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二、以宣传产品,促销产品的宣传,由市场部策划和宣传。

三、采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的宣传,其网页内容的审查由上述主管部门负责,网页形式的规范审查由综合部负责。

第十二条 宣传策划、审批、发布程序

一、公司形象宣传策划、审批、发布程序:

 

 

 

二、产品宣传策划、审批、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宣传的审核

一、宣传的审核由综合部负责。

二、审核重点:

() 在宣传策划阶段审核:宣传发布的必要性、内容和形式的合理性、制作方式和媒体选择的合理性等,并对宣传的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制作宣传。

() 在宣传设计阶段审核:宣传设计内容是否健康,用词是否得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没有误导顾客和损坏公司形象;宣传的版式是否满意等。

() 宣传发布前审核: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由于宣传的发布违规,被追究法律责任时,视情节分别追究宣传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若由于未经审核、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发布宣传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当事人或批准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