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产品技术和质量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业务不断向前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开发相关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调查研究和分析决策
3.1 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重点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价格、市场、使用等方面现状和改进要求,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
3.2 根据调查情况,从公司发展方向、技术水平、赶超目标及现有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第四条 产品试制办法
4.1 试制是产品在正式投入批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4.2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试制出一件或数件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查产品的性能和设计的合理性。
4.3 小批量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
4.4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
第五条 产品鉴定准则
5.1 鉴定是对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小批试制或正式投产。鉴定分为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
5.2 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一)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二)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
5.3 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
(一)审查产品的可靠性,生产工艺、工具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二)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
第六条 产品开发周期要求
6.1 对于简单产品、公司已具有成熟制造和应用技术的产品以及由已有产品派生出来的变型产品,允许直接从技术设计或工作图纸设计开始,开发周期定为1—3个月。
6.2 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设计机构引进的经过实验考核的产品,必须索取全部论证、设计和工艺(含工具)的技术资料,并应重新调查分析论证。这类产品的开发周期定为2-5个月。
6.3 属于已有产品在性能和结构原理上有较大的改变的研究以及新类别的产品的开发,开发周期一般定为6-7个月,最长为一年(特别情况下超过一年半时间)。
第七条 产品开发要求
7.1 产品开发必须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建议书),由研发部进行技术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审核、会签后进行样试。
7.2 产品要力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
7.3 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号、尺寸、基本结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统化和通用化。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制度由研发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